期貨業務
開戶說明
開戶應具備文件:
法人 | 自然人(客戶本人開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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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戶資格限制
依期貨商管理規則第二十五條規定,期貨商發現委託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拒絕接受開戶:
- 1.年齡未滿二十歲。
- 2.受破產之宣告未經復權。
- 3.受監護或輔助宣告未經撤銷。
- 4.法人委託開戶未能提出該法人授權開戶之證明書。
- 5.華僑及外國人委託開戶未能提出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簡稱證券交易所)或期貨交易所核發之登記證明文件。
- 6.境外華僑及外國人與保管機構或代理人所簽訂合約之內容不符期貨交易所之規定。
- 7.期貨主管機關、期貨交易所、期貨結算機構及全國期貨商業同業公會聯合會之職員及聘僱人員。
- 8.曾因違背期貨交易契約或證券交易契約未結案且未滿五年。
- 9.違反期貨交易管理法令或證券交易管理法令,經司法機關有罪之刑事判決確定未滿五年。
保證金說明
入金注意事項
- 1.為保障期貨交易人資金安全95年9月1日起實施「約定入金帳號」措施,交易人需持本人存摺或銀行對帳單正本,親赴本公司或本公司之期貨交易輔助人(IB)處辦理約定(每一種幣別至多可約定3個入金帳戶),未約定者將以其出金帳號作為約定之入金帳號。
- 2.客戶保證金入金(台幣及外幣)採用「虛擬帳號」方式入金,客戶辦理款項轉帳時,應輸入保證金入金帳號(「銀行虛擬帳號代碼」+「期貨交易帳號7碼」),客戶利用自動化設備轉帳存入客戶保證金專戶之銀行帳號應與書面約定之銀行帳戶相符,本公司結算交易後台系統會自動轉入客戶期貨交易帳戶。
- 3.客戶保證金入金(台幣及外幣)係採取『虛擬帳號』方式入金,每位客戶均有不同期貨交易帳號,客戶欲從事期貨交易應親自於本公司辦理開立期貨交易帳戶,本公司將交付「開戶文件」及「期貨交易帳號及匯入客戶保證金專戶銀行帳號確認聲明書」作為保證金入金之依據,切勿將款項轉入他人期貨帳戶或與他人共用帳戶之情形,若因而產生糾紛,概由貴客戶自行負責。
- 4.請事先與往來銀行約定轉帳帳號,避免延誤入金時效。
【外幣匯款】
- 1.同行存入以轉帳方式可立即入帳。
- 2.跨行匯款請匯款行以急件處理,為增進匯款時效,請於匯出匯款申請書上加註value date為當日,及發送MT103/MT202電文之字樣(MT103為通知受款人銀行電文;MT202為通知清算銀行電文)。
- 3.跨行匯款時『收款人戶名』、『受款銀行名稱及代號』務必以英文填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