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和公告2024-09-30
告誡戶帳戶管制措施

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2受告誡戶帳戶管制措施

法務部「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2第6項帳戶、帳號暫停、限制功能或逕予關閉管理辦法」已於民國113年3月1日起施行。
依據「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2及前開辦之規定,如無故將自己或他人向金融機構申請開立之帳戶、向虛擬通貨平台及交易業務之事業或第三方支付服務業申請之帳號交付、提供予他人使用,提供者將被警察機關裁處告誡、並由各金融機構及相關事業依法令採取帳戶、帳號暫停、限制功能或逕予關閉等措施。
為避免造成違約風險及權益損失,切勿將金融帳戶、帳號提供予他人使用。
若想進一步了解為何受告誡,敬請直接洽詢當時核發告誡書之警察機關。